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生产许可核准(发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申请条件的国家发证产品的申请单位。
生产许可证受理范围及相关产品类别目录见http://www.gdqts.gov.cn/zjxx/tzgg/zlgl/201010/t20101027_31778.htm。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施细则见http://www.gdqts.gov.cn/zjxx/tzgg/zlgl/200909/t20090909_17160.htm。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2、《关于公布实行生产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81号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4第156号)第六条、第十条;
4、《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产品类别实施机关为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受理部门。
四、审批条件
1、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发证、延续、增项、迁址、其他):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a)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法人营业执照;
b)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d)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e)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f)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g)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 生产许可证变更:
1)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 符合以下条件的:
a)申请人名称变更或者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b)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变化。
3、生产许可证补领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4、本行政许可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人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下列申请材料中,序号前面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有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受理后,在现场核查时直接提交给审查组,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时提供所有材料的纸质版及需要核对的有关材料原件。
1、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发证、延续、增项、迁址、其他)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申明材料和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增项、迁址、其他的才需提供;
*5)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自我承诺书或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承诺书(一式三份);
*6)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7)根据申请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
2、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营业执照与原取证时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并交验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
*4)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5)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的遗失申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4)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不含产品检验及企业材料寄送时间)。
七、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审批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受理
1)材料审查。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要核查计划通知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地核查
1)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要核查计划通知书》做好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准备。同时,申请人应将审查组抽取的样品于7日内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本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核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企业,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承诺书(样式见申请表格下载页),经各地市局质监部门确认后,可向省质监部门提出免于实地核查申请。
4、产品检验
1)企业生产的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质监技术监督部门抽查合格的(且项目覆盖许可证检验项目),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时,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或符合免于实地核查条件的,不再进行发证检验。
2)需要进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实地核查前或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选择实地核查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以及免于实地核查需进行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应在申请受理后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含备样)并寄送。自主委托发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当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对企业分类监管中为B类及以下类别的企业应派员现场监督,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选择在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的,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工作。
5、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事项的办理进程。
6、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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